1.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涉及醫療器械領域,更具體地說,涉及一種正畸弓絲調整裝置。
背景技術:2.隨著社會上口腔健康觀念的進步,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矯正牙齒的重要性,因此正畸材料以及器械的發展對矯正的療效至關重要,好的材料與器械可以大大減小臨床醫生的操作難度和椅旁操作時間,也盡可能的降低了患者的不舒適感。
3.正畸弓絲是一種用于卡接到正畸托槽的槽溝的金屬線,其是牙齒正畸的主要加力裝置。弓絲根據材料、粗細、形狀不同可分為多種。每位患者從矯正開始到完成通常需要用幾套到十幾套弓絲。醫生利用弓絲本身的彈性或在弓絲上彎制一定的彎曲,然后通過橡皮圈或細鋼絲把弓絲固定在托槽上,通過托槽的傳遞把力量遲緩而柔和地釋放到牙齒上,牙齒就會沿著弓絲做成的軌道慢慢移動,從而完成牙齒正畸。
4.目前,弓絲的彎制操作主要通過正畸彎制鉗來完成。但是,正畸彎制鉗的結構復雜且不規則,不便于收納攜帶,從而降低了使用的實用性,且正畸彎制鉗的操作也較不方便,甚至需要雙手配合,使得操作效率低下。
技術實現要素:5.本實用新型實施例針對上述現有正畸彎制鉗的結構復雜且不規則、不便于收納攜帶、使用的實用性低、操作不方便以及操作效率低下的問題,提供一種正畸弓絲調整裝置。
6.本實用新型實施例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是,提供一種正畸弓絲調整裝置,包括呈長條形的手柄部、以及設于所述手柄部的一端的彎制部,所述彎制部的自由端設有與待彎折弓絲相適配的卡槽,且所述卡槽的內壁設置有限位結構;在所述手柄部的驅動下,所述彎制部的卡槽卡接到所述待彎折弓絲上,并由所述限位結構阻止所述待彎折弓絲在彎折過程中脫離所述卡槽。
7.優選地,所述彎制部的自由端包括兩根呈u字形分布的扭臂,且所述卡槽由兩根所述扭臂之間的u形槽構成;兩根所述扭臂在所述卡槽卡接到所述待彎折弓絲時分別對應到所述待彎折弓絲的背向設置的兩側,并通過所述手柄部驅動所述彎制部旋轉,使得兩根所述扭臂分別擠壓所述待彎折弓絲,以將所述待彎折弓絲彎折呈預設形狀。
8.優選地,所述限位結構包括設于其中一根所述扭臂朝向另一根扭臂的一側的弧形槽,所述弧形槽位于所述卡槽的底部,且所述弧形槽的深度大于或等于所述待彎折弓絲的最大外徑的二分之一。
9.優選地,所述正畸弓絲調整裝置還包括設于所述彎制部與所述手柄部之間的連接部,且所述正畸弓絲調整裝置通過所述連接部使得所述彎制部的主體所在的平面突出于所述手柄部的主體所在的平面。
10.優選地,所述連接部的主體呈z字形或s字形。
11.優選地,所述正畸弓絲調整裝置還包括設于所述手柄部的另一端的輔助部,所述
輔助部沿所述手柄部的長度方向設置,且所述輔助部呈一字刀形。
12.優選地,所述卡槽的深度大于或等于所述待彎折弓絲的最大外徑的兩倍。
13.優選地,所述彎制部和手柄部一體加工成型,且所述卡槽的開口的朝向平行于所述手柄部的長度方向,所述手柄部的外表面設置有防滑紋。
14.優選地,所述手柄部的外徑大于或等于所述彎制部的外徑的兩倍。
15.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正畸弓絲調整裝置具有以下有益效果:通過在彎制部設置卡槽,從而可由卡槽卡接到待彎折弓絲,進而通過手柄部旋轉以將待彎折弓絲彎折,實現彎制功能;由于卡槽內的內壁設置有限位結構,因此可由限位結構限位待彎折弓絲,避免待彎折弓絲在彎折過程中受力脫離卡槽,提高彎制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并且,上述正畸弓絲調整裝置通過設置手柄部及彎制部即可達成彎制功能,且手柄部呈長條形,大大簡化了結構設計,結構較為規則和合理,便于收納攜帶,從而能夠有效提高使用的實用性,操作也相對簡單,只需轉動手柄部即可完成彎制操作,無需雙手配合,可大大提高操作效率。
附圖說明
16.圖1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的正畸弓絲調整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17.圖2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的正畸弓絲調整裝置的局部放大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18.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
19.如圖1所示,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的正畸弓絲調整裝置的結構示意圖,該正畸弓絲調整裝置可應用于醫療器械領域,特別是在壓齒正畸手術中,用于將待彎折弓絲彎折成預設形狀。
20.本實施例中的正畸弓絲調整裝置包括呈長條形的手柄部1、以及設于手柄部1的一端的彎制部2,從而可通過握持到手柄部1來對彎制部2實施驅動,進而由彎制部2彎制待彎折弓絲。
21.結合圖2所示,上述正畸弓絲調整裝置的彎制部2的自由端設有與待彎折弓絲相適配的卡槽21,且該卡槽21的內壁設置有限位結構22。操作時,由手柄部1驅動彎制部2,使得彎制部2的卡槽21卡接到待彎折弓絲,進而進行彎制操作。并且,在卡槽21卡接到待彎折弓絲時,由限位結構22限位待彎折弓絲,以阻止待彎折弓絲在彎折過程中受力(即彈性回復力)脫離卡槽21。上述卡槽21的深度優選大于或等于待彎折弓絲的最大外徑的兩倍,以使得待彎折弓絲不容易脫離卡槽21。
22.上述正畸弓絲調整裝置通過在彎制部2設置卡槽21,從而可由卡槽21卡接到待彎折弓絲,進而通過手柄部1旋轉以將待彎折弓絲彎折,實現彎制功能。并且,由于卡槽21內的內壁設置有限位結構22,因此可由限位結構22限位待彎折弓絲,避免待彎折弓絲在彎折過程中受力脫離卡槽21,提高彎制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23.另外,上述正畸弓絲調整裝置通過設置手柄部1及彎制部2即可達成彎制功能,且手柄部1呈長條形,大大簡化了結構設計,結構較為規則和合理,便于收納攜帶,從而能夠有
效提高使用的實用性,操作也相對簡單,只需轉動手柄部1即可完成對待折彎弓絲的彎制操作,無需雙手配合,可大大提高操作效率。
24.在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中,上述彎制部2的自由端包括兩根呈u字形分布的扭臂23,且卡槽21由兩根扭臂23之間的u形槽構成。兩根扭臂23在卡槽21卡接到待彎折弓絲時分別對應到待彎折弓絲的背向設置的兩側,從而可通過手柄部1驅動彎制部2旋轉,使得兩根扭臂23分別擠壓待彎折弓絲,以將待彎折弓絲彎折呈預設形狀。上述彎制部2通過設置兩根扭臂23,既能夠保證彎制功能,又可簡化彎制部2的結構設計,提高加工方便性,具高實用性。
25.具體操作時,可以以其中一根扭臂23(下面稱第一扭臂)作為基準,定位到待折彎弓絲需要彎折的位置,然后驅動另一根扭臂23(下面呈第二扭臂)繞第一扭臂旋轉,從而由第二扭臂擠壓待彎折弓絲,完成對待彎折弓絲的彎制。在實際應用中,上述兩根扭臂23優選平行設置,且兩根扭臂23之間的距離(即卡槽21的寬度)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6.特別地,上述限位結構22包括設于其中一根扭臂23朝向另一根扭臂23的一側的弧形槽,且該弧形槽位于卡槽21的底部,即由弧形槽卡接以限位待彎折弓絲,使得待彎折弓絲不容易脫離卡槽21。并且,將弧形槽設于卡槽21的底部,即是將待彎折弓絲限位到卡槽21的底部位置,這樣能夠有效提高待彎折弓絲在彎折過程中的穩定性,也可保證兩根扭臂23的結構可靠性,提高兩根扭臂23的抗變形能力。
27.在實際應用中,弧形槽的深度優選大于或等于待彎折弓絲的最大外徑的二分之一,即是使得待彎折弓絲的至少二分之一嵌入在弧形槽內,保證弧形槽的限位能力。
28.在本實用新型的另一實施例中,上述正畸弓絲調整裝置還包括設于彎制部2與手柄部1之間的連接部3,且正畸弓絲調整裝置通過連接部6使得彎制部2的主體所在的平面突出于手柄部1的主體所在的平面;例如,手柄部1的橫截面呈圓形,且彎制部2的中心線到手柄部1的中心線的距離大于或等于手柄部1的半徑,這樣彎制部2位于手柄部1沿其長度方向的投影區域的外部,從而增大彎制部2與手柄部1之間的距離,以使得彎制部2能夠更好的對應到口腔的側邊,以進行口腔側邊內部的牙齒處的弓絲部分的彎制操作,使得可操作性更強,并且不會遮擋視線,方便操作人員(醫生)觀察彎制部的彎折情況,提高彎制操作的可靠性。
29.優選地,連接部3呈z字形或s字形,使得彎制部2不與手柄部1同軸,實現彎制部2的主體所在平面突出于手柄部1的主體所在的平面,這樣有利于將彎制部2插入到口腔的側邊,以對應到口腔側邊的牙齒處的弓絲部分,避免彎制部2與手柄部1同軸(受嘴巴限制)而影響可操作性。在實際應用中,連接部3也可呈其他形狀設置,優選呈s字形設置。
30.上述彎制部2的卡槽21的開口的朝向優選平行于手柄部1的長度方向,方便手柄部1驅動彎制部2實施彎制操作,以降低彎制操作的難度。
31.此外,正畸弓絲調整裝置還包括設于手柄部1的另一端的輔助部4,該輔助部4沿手柄部1的長度方向設置,且輔助部4呈一字刀形,便于在待彎折弓絲的彎制操作時進行相應的輔助操作(例如定位、壓接等等),由此可使得正畸弓絲調整裝置的功能多樣化,無需更換工具,提高操作的方便性。當然,在實際應用中,輔助部4的形狀具體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例如呈針形。
32.為提高手柄部1持握的穩定性,在手柄部1的外表面設置有防滑紋11,以增大手柄
部1與手掌之間的摩擦,防止打滑而增大彎折操作的難度。
33.特別地,上述手柄部1的外徑大于或等于彎制部2的外徑的兩倍。由于彎制部2的體積較小,所以將手柄部1的外徑以大于或等于彎制部2的外徑的兩倍的方式設置,有利于手掌握持到手柄部1,從而防止手柄部1的外徑較小而降低了握持的穩定性。
34.在實際應用中,上述彎制部2和手柄部1優選一體加工成型,這樣有利于提高彎制部2與手柄部1之間的連接強度,增強彎制部2的抗斷裂能力。當然,彎制部2和手柄部1也可通過鎖緊連接的方式裝配一體,例如在手柄部1朝向彎制部2的一端設置螺紋孔,在彎制部2朝向手柄部1的一端設置與螺紋孔相適配的螺紋柱,通過螺栓柱螺紋連接到螺紋孔將彎制部2裝配固定到手柄部1上。
35.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